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業務,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中國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具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組織架構和規章制度,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問責機制健全有效;
(二)信譽良好,具有健全有效的內控機制和案件防控體系,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惡性案件;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從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應具備1具備信用卡業務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的人員、開展信用卡業務所必需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全面實行分級授權管理;
(四)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相關設施和必要的信息技術資源;
(五)在中國境內建立符合法律法規和業務管理要求的業務系統,具備保障相關業務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的技術能力;
(六)開辦外幣信用卡業務,應當具備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結售匯業務資格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外匯業務資格(或外匯業務範圍);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發行信用卡,除具備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且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二)具有良好的零售業務辦理基礎,最近三年個人存貸款業務規模和業務結構穩定,個人存貸款業務客戶規模和客戶結構良好,銀行卡業務運行良好,身份證件驗證系統和征信系統連接和使用良好;
(三)具有辦理信用卡業務的專業系統,在中國境內建立了發卡業務主機、信用卡業務應用管理系統、信用評價管理系統、信用卡賬戶管理系統、信用卡交易授權系統、信用卡交易監測和假冒交易預警系統、信用卡客戶服務中心系統、催收業務管理系統等專業運行基礎設施,相關設施通過必要的安全檢查和業務測試,能夠保證客戶數據和業務數據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符合商業銀行總體經營戰略和發展規劃,有利於提高整體業務競爭力,能夠根據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持續開展業務成本計量、業務規模監測和基本盈虧平衡測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