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會凍結其名下的其他銀行卡。
被凍結的銀行存款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的義務範圍。有兩種情況:
1.只有壹個銀行賬戶,存款余額不足以履行義務的,全部凍結。余額超過訴訟標的的,按照訴訟標的金額凍結,剩余部分不予凍結,被告可以交易。
2.有多個銀行賬戶的,按照余額從多到少的順序凍結,直至訴訟標的。如果總余額不足,所有賬戶將被凍結。總余額超過訴訟標的的,以訴訟標的為準,被告可以交易剩余的保證金。
擴展數據: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條約、協定和其他文件中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
輝縣市法院網-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