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販賣別人的銀行卡屬於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有:
(1)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哪些犯罪構成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壹的。就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壹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