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的界定
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經持卡人授權或者許可,或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持有、使用、保管他人信用卡的行為。這種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和個人信息安全,是違法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認定要件
1.主觀故意:持有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持有並使用。
2.持有行為的合法性:持有人是否經過合法授權或許可,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3.信用卡的來源:信用卡是否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如盜竊、詐騙等非法手段,明顯屬於非法占有。
第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法律後果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將受到法律制裁。具體的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和可能的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認定是壹個綜合的過程,需要充分考慮持有人的主觀故意、持有行為的合法性以及信用卡的來源。在認定過程中,要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認定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對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77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2條規定: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持有、運輸卡片共計十張以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在五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