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以下簡稱《民法》)第1064條,離婚時,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雙方應當就財產清償達成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責任承擔方式上,夫妻“共同還款”責任是連帶還款責任。無論雙方離婚與否,都要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各自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配偶壹方或雙方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無論其份額或優先順序如何。夫妻任何壹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配偶壹方財產不足清償時,另壹方負有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