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信用卡套現 - 2009年試題案例分析題解析(壹)

2009年試題案例分析題解析(壹)

案情:甲和乙均缺錢。乙得知甲的情婦丙家是信用社代辦點,配有保險櫃,認為肯定有錢,便提議去丙家借錢,並說:?如果她不借,也許我們可以偷或者搶她的錢。?甲說:?別瞎整!?乙未再吭聲。某晚,甲、乙壹起開車前往丙家。乙在車上等,甲進屋向丙借錢,丙說:?家裏沒錢。?甲在丙家吃飯過夜。乙見甲長時間不出來,只好開車回家。甲壹覺醒來,見丙已睡著,便起身試圖打開保險櫃。丙驚醒大聲斥責甲,說道:?快住手,不然我報警了!?甲惱怒之下將丙打死,藏屍地窖。

甲不知密碼打不開保險櫃,翻箱倒櫃只找到了丙的壹張儲蓄卡及身份證。甲回家後想到乙會開保險櫃,即套問乙開櫃方法,但未提及殺丙壹事。甲將丙的儲蓄卡和身份證交乙保管,聲稱系從丙處所借。兩天後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開保險櫃,發現櫃內並無錢款。乙未與甲商量,通過丙的身份證號碼試出儲蓄卡密碼,到商場刷卡購買了壹件價值兩萬元的皮衣。

案發後,公安機關認為甲有犯罪嫌疑,即對其實施拘傳。甲在派出所乘民警應對突發事件無人看管之機逃跑。半年後,得知甲行蹤的乙告知甲,公安機關正在對甲進行網上通緝,甲於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請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種行為和相關事實、情節進行分析,分別提出處理意見,並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關於甲的行為定性

1.甲在著手盜竊丙的保險櫃過程中,因罪行敗露而實施殺害丙的行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財物,根據《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其殺人行為屬於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應當成立搶劫罪。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甲的行為屬於搶劫致人死亡,成立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應適用升格的法定刑。

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

依據《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題中甲在盜竊丙的保險櫃過程中,被發現而憤起殺害丙的行為,屬於因盜竊而抗拒抓捕,構成搶劫罪。依據《刑法》第263條第(五)項規定,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屬於結果加重犯,應適用法定刑升格。

2.甲的殺人、搶劫行為,都與乙無關,甲乙之間沒有***同故意和***同行為,根據《刑法》第25條的規定,不成立***犯;甲將丙的儲蓄卡和身份證給乙,不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甲兩天後回到丙家,打開保險櫃試圖竊取丙的錢財的行為,屬於搶劫罪中取財行為的壹部分,不單獨構成盜竊罪。

***同犯罪成立的認定;教唆犯的認定

依據前引《刑法》第25條規定,***同犯罪的成立必有***同故意與***同行為。在案情表述中,乙提議?可以偷或者搶她的錢?,但甲給予了否定;並且甲的殺人與搶劫行為是在此後的?某晚?,故甲的殺人、搶劫行為都與乙無關,乙不成立與甲的***犯。另外,甲將偷來的儲蓄卡及身份證給乙,並不構成盜竊的教唆犯。甲兩天後又到丙家,打開保險櫃竊取丙錢財的行為,屬於前述搶劫行為的後續,是其壹部分,故不能單獨構成盜竊罪。

3.根據《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只有在案發後沒有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後逃跑再歸案的,即便如實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自首的認定

依據《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對於自動投案的時間要求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等投案。而甲被采取強制措施後逃跑又歸案的,即使其如實供述也不成立自首。

(2)關於乙的行為定性

1.乙事先的提議甲並未接受,當時沒有達成合意,二人沒有***同犯罪故意。甲的搶劫行為屬於臨時起意,系單獨犯罪,不能認為乙的行為構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當然就不能對乙的行為適用《刑法》第29條第2款。在甲實施搶劫行為之時,乙已經離開現場,與甲之間沒有***犯關系,乙沒有幫助故意,也缺乏幫助行為,不成立幫助犯。

***同犯罪中?***同犯罪故意?的認定;教唆犯的認定;幫助犯的成立

乙之前提議甲未接受,二人無***同犯罪故意,且甲的搶劫行為是之後的?某晚?進行的,二人無***同犯罪行為;另外,甲的搶劫屬於臨時起意,突發性的,是其單獨犯罪,也不能認為乙構成教唆犯,不能適用《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根據前述分析,乙亦沒有幫助的故意與幫助行為,也不成立幫助犯。

2.甲套問乙打開保險櫃的方法,將丙的儲蓄卡、身份證交乙保管時,均未告知乙實情,乙缺乏傳授犯罪方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場購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三)項的規定,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

甲是?套問?乙開保險櫃方法且未告知實情,故乙沒有《刑法》第295條規定的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甲將儲蓄卡和身份證交乙保管,亦是謊稱?從丙處所借?,故乙無《刑法》第312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故意。以上兩罪,乙均不成立。而對於其用丙的身份證試出儲蓄卡密碼的行為,依據前引《刑法》第196條第(三)項規定,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評點:本次案例分析題看似案情較簡單,但酌情因素較大,又加之采用壹問式即通過分析對各犯罪人的行為、相關事實、情節來提出處理意見,並說明理由,這就加深了難度,從而使考生在這部分得分會有起落較大的變化。另外,理由的說明也非常重要。必須紮實掌握有關刑法理論與各罪名的區別認定,才能對本題作出正確結論與合理分析。本題著重考查了侵犯財產罪中的重點罪名與***同犯罪的成立。應該說把握住兩條主線即可掌握全局:壹是對於甲的行為轉化型搶劫罪(或者說是壹種突發性搶劫)及其結果加重犯的認定;二是乙是否與甲在其行為範圍內成立***同犯罪,其中再次涉及對於教唆犯與幫助犯的行為認定。另外,對自首的認定要把握住案發後未受到訊問、未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條件的限制。其他細節,如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構成,必須有主觀的故意,而信用卡詐騙罪在案情中?通過丙的身份證號試出儲蓄卡密碼?,?到商場刷卡?的表述,能夠較為簡單地得出答案。此外,對甲兩天後到丙家開保險櫃的行為定性是本案的難點,註意理解這是搶劫過程的後續行為。

總體而言,對於案例分析題必須對案情細致、審慎地分析,逐壹得出結論,罪與數罪的構成、理由的闡述都需對重點罪名以及總則理論知識把握、理解到位。?重者恒重?是刑法考查的不變定律,考生在備考中勿需以偏題、怪題取勝,基礎的牢固即可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

  • 上一篇:工商銀行收取的卡年費是什麽
  • 下一篇:法國移民醫療保險制度解讀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