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三個月不簽勞動合同合法嗎?用人單位在三個月的試用期內簽訂勞動合同肯定是違法的。如果已經確認了勞動關系,壹個月後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麽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簽訂三個月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合法嗎?關於試用期的註意事項,需要強調以下幾點:試用期是約定期限,雙方未事先約定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同雙方,即雇主和雇員,必須就試用期的條款進行充分協商並達成壹致意見,才能確立試用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結果,是在雙方充分發表意見並在互利的基礎上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壹方都不得優於另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不得以脅迫、強迫的方式簽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條款。
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約定條件進行了限制,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應享有壹切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與用人單位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也就是說,無論勞動合同當事人訂立的是壹年期勞動合同還是三年期、五年期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的第壹期(例如可能是三天、五天、壹周,也可能是壹個月、兩個月)為試用期,包含在整個勞動合同期內。無論試用期結束後是否繼續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