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告後仍不歸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構成惡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詐騙罪。銀行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還款,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足額償還。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無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本條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足額償還。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