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力償還信用卡的政策如下:
1.違約金代替滯納金:新的信用卡法規實施後,逾期產生的滯納金將被違約金所取代。雖然兩者的收費標準均為低於最低還款金額未付部分的5%,但違約金將防止利潤滾動。
2.提高信用卡量刑標準:如果信用卡逾期,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尤其是惡意透支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然後被逮捕入獄。新的信用卡逾期法規將這壹量刑標準從1萬元提高到5萬元。
3.最低還款額或低於10%:新的信用卡規定出臺後,銀行的最低還款金額不壹定是10%,具體金額由銀行自己決定。目前,大多數銀行仍將最低還款金額定為10%,有的是5%,甚至更低。
4.設定透支利率的上下限:過去,信用卡的日利率超過免息期為0.05%,而新規則對透支利率設定上下限,上限為日利率0.05%,下限為0.7倍,壹般在0.035%-0.05%之間。
5.無息期或超過60天:過去,信用卡的免息期至少為20天,最長不超過56天。但新規實施後,部分銀行的免息期可達60天,相當於兩個月免費的使用信用卡,對持卡人來說是壹件好事。
6.最低還款金額計入信用卡直接提現:過去,信用卡提款不需要壹次性還款,但新規定規定,當月提款金額將進入當月最低還款金額,必須壹次性還款,否則將逾期。這增加了持卡人的還款壓力,因此不要輕易提取現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