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
(壹)獎勵扶助對象必須符合以下四個基本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
2.本人或配偶已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
3.本人及配偶有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已死亡無子女的;
4.1933 65438+10月1後出生,60周歲以上。
(二)獎勵扶助對象基本情況的政策說明
1.本人和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有戶口待確定、待結算(包括口袋戶)和無戶口的人員不得認定。
“農村戶口”是指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後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戶口”相對應的戶口類型。
本人及配偶的戶籍必須均為農業戶口或戶籍登記地址為村民委員會。認定為農業戶口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有承包責任田;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農村稅費改革前,各種涉農稅費按規定繳納。
屬於國家和省重點項目且仍居住在農村的居民應具備:國家未安排就業的;沒有得到土地補償的歷史遺留物。
喪偶的,不論原配偶戶籍,以其現戶籍是農業戶口還是農村居民戶口界定。
夫妻壹方為非農業戶口,雙方均不屬於獎勵扶助對象的。
2.夫妻雙方均未生育的,不屬於獎勵扶助對象。
3.無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行為。
指自1973國家開始實施“晚、少、少”計劃生育政策以來,未違反本省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的夫妻。
1973至1979 5月31期間生育的夫妻,追溯到1979年6月實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員會關於計劃生育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
(1)我省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6月1979實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員會關於計劃生育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貫徹了壹對夫婦最多生育兩個孩子的原則。
1984 11年10月實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生育政策的補充規定》提倡壹對夫婦只能生育壹個子女,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修訂為《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於7月1988日實施以來,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特殊情況經批準可生育二胎。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生育二胎的間隔時間為四年。
(2)早婚早育政策的界定。
對於早婚早育的夫妻,以7月1988日生效的《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為界限:在此之前生育的,視為符合法律法規的生育行為;凡在此之後生育子女的,如果社會撫養費已經征收到位(夫妻壹方不滿40周歲必須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符合其他條件的,可納入獎勵扶助對象。
(3)生育間隔政策的界定。
以《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日期為界:生育間隔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視為符合政策生育;之後生育二胎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必須達到生育間隔。但生育間隔前生育二胎為女孩的,社會撫養費已征收到位的(夫妻壹方不滿40周歲的,必須落實絕育措施),在其他條件下可納入獎勵扶助對象。
(4)關於收養。
以1992年4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為界:在此之前,養子女或者養子女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的,可以視為合法的養子女;在此之後收養孩子的,必須符合收養法的相關規定,才可以合法收養。
4.現有壹個孩子或兩個女孩或孩子已經死亡,沒有孩子。
(1)確認子女人數
本人和配偶子女數的計算,應包括親生子女(包括死亡、遺棄、收養、離婚後由原配偶撫養的子女)和非親生子女(包括收養、寄養子女)。雙胞胎或多胞胎出生的,應計算子女數。
(2)現有兒童人數的確認
現有子女數是指本人和配偶的子女總數,扣除已經死亡的子女數後剩余的子女數。
(3)死亡兒童數指生育前死亡的兒童。
(4)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數量的確認。
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數包括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和再婚後生育子女數之和。
5.1933 65438+10月1後出生,60周歲以上。
(1)出生時間的確定
出生時間以本人身份證上註明的時間為準。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2)年齡和時間的計算
獎勵扶助對象年齡的計算以其年滿60周歲為基數,不分月份。夫妻雙方應分別計算年齡。夫妻壹方年滿60周歲,另壹方出生在1933 65438+10月1之前的,只獎勵符合年齡條件的壹方,另壹方不獎勵。獎金將支付給60歲以上的個人。
(三)其他有關規定。
1.論戶籍遷移與變更
獎勵扶助制度在當地實施後,戶籍由城鎮居民遷入或變更為農村居民的,不享受當地獎勵扶助政策。戶口來自外省和農村,且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凡因國家政策移民遷入的,可享受當地獎勵扶助政策;其他原因,必須居住滿五年,才能納入獎勵扶助對象。
2.關於獎勵扶助對象的退出
獎勵扶助對象死亡的,獎勵扶助在下次發放時停止。獎勵扶助對象因再婚、再生育、戶籍等變化不再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從條件變化的次月起停止獎勵扶助。
四、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
(1)我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年滿60周歲前(60周歲以上的在當年3月31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全國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壹式三份,連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簿復印件壹並提交村民委員會。
(二)村民委員會審議並公示。
村民委員會在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基礎上進行審議,並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討論通過的對象名單在村務公開欄張貼了七天。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在《申報表》上簽署意見,並於4月15日前,連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壹並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村民委員會申報的申請人信息進行入戶核實,進行初審,將通過初審的申請人名單在政務公開欄公示七天,同時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無異議名單送村民委員會公示,並於5月31前上報縣(市、區)人口計生局。
(四)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並公布。
縣(市、區)人口計生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獎勵扶助對象進行審核確認。經初步審核確認後,將獎勵扶助對象名單打印發放到各村,並在村務公開欄再次公示七天。同時,將獎勵扶助對象名單、舉報郵箱和舉報電話通過報紙、電視等大眾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無異議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於7月15日前報送縣級財政部門和資金委托代理機構,由縣(市、區)人口計生局進行最終確認。
(五)經省、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核實。
縣(市、區)人口計生局於每年7月31前將本地區下壹年度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匯總上報省、市人口計生委備案。市人口計生委對各縣(市、區)人口計生局的復核質量進行監督,對提供的獎勵扶助對象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取消資格,並按照《福建省農村計劃生育責任追究辦法》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處理,處理情況和結果及時上報省人口計生委。
省級人口計生委對縣級上報的獎勵扶助對象進行核定,並進行質量抽查。同時,將本省獎勵扶助對象的人數和名冊報送省財政廳,並上報國家人口計生委。
(六)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年審。
獎勵扶助工作正式啟動後,縣(市、區)人口計生局要組織鄉鎮計生辦對受助對象進行入戶調查,核對生活狀況、卡的使用情況、獎勵扶助資金的領取情況,並按程序確認新的獎勵扶助對象。因故未納入本年度獎勵扶助計劃的,應當納入下壹年度獎勵扶助計劃。因死亡、再婚、戶籍遷移等原因,取消年度內正常退出的對象。;已再生育或事後已確認發放獎金,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生育資格,追回全部獎金。
五、獎勵扶助金發放標準
獎勵扶助金標準:獎勵扶助金按照每年不低於600元的標準發放,直至死亡。60周歲以上的,在當地實行獎勵扶助制度時,按實際年齡發放。
六、獎勵的來源和財政負擔比例
獎勵扶助資金由縣級以上(含縣級)財政承擔。省財政負擔(含中央支持)80%(不含廈門),區市縣財政負擔20%,不得下撥到鎮。各級財政部門要確保配套資金足額到位,保證這項工作的必要開支。
獎勵扶助資金由省、市、縣、鄉承擔,在計劃生育經費中列支。省級主要承擔省級新聞媒體的宣傳、目標人群個案管理軟件的開發、培訓和信息庫的建立、政策口徑宣傳資料的印制以及各種申報表、證書的印制費用等。設區市主要負責宣傳教育、案件信息管理、培訓、調查、入戶宣傳資料印制等工作經費;縣鄉兩級主要負責調查取證、申報審批、宣傳培訓、案件信息錄入管理等業務工作經費。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必須堅持務實、勤儉、節約的原則,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