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行動自由、住宅、人格、名譽等安全
1、外出盡量不要帶包,攜帶貴重物品出門時最好盡量打車。
2、走路和等車時盡量與陌生人保持壹定的距離,提高警惕;避免在壹些人跡稀少的地方行走,獨走偏僻之地壹定要註意避開結夥接近的可疑人員;不要因為身邊的壹些異常現象(比如有人丟錢、等)分散自己的註意力,走路時和朋友壹起聊天也不要過於投入。 3、盡量避免夜晚出門活動,夜間活動要盡早回家。 4、手機不要掛在腰上,盡量不要邊走路邊打手機。 5、不要打摩的;不和別人硬擠著上車。 6、去不熟悉的地方盡量自己找或問警察,切忌讓陌生人帶路。 7、盡量不要和陌生人說話,有陌生人主動湊近和自己搭話應立即避開,保持壹定距離;如果感覺異常應馬上屏住呼吸,逃離現場。 8、不要去爬野山;爬山盡量隨大流,結伴而行,並且要走指定的路線,不要另辟蹊徑。 9、會見網友要小心,不要跟對方去可能有危險的地方,不要輕率地喝對方提供的飲料。 10、盡量避免現金操作,學會使用網上銀行或電話銀行;從銀行取現後應先觀察有無可疑人員後再走。 11、避免帶太多現金,但也不要不帶錢。不要把所有銀行卡都帶在身上,外出旅行帶壹張銀行卡,裏面的活期存款夠自己應付可預見的花銷並略有富余即可;緊急情況在有把握的前提下拋棄或毀掉銀行卡,但要註意千萬不能被賊人發覺,否則極有可能招致更大的傷害。 12、拍拖時,不要為了浪漫而到壹些不安全的地方,比如人跡罕至的荒野或河邊,在這些地方很容易被打劫,而女生也有遭受到身心傷害的危險。 13、有陌生人敲門,無論任何理由,都要核實對方身份後再開門。夜晚睡覺不要忘記反鎖房門。 14、路邊的圍觀盡量不要參與,那些人裏面可能大部分都是托兒,是引誘,是陷阱。 15、盡量攜帶通訊工具,可以及時的與外界保持聯系,保證自身的人身安全。 16.、對於網吧這樣的公***場所要進行正確的選擇,不要進入沒有正規營業執照的黑網吧。 17.、盡量不要在網吧玩通宵,容易給不法分子制造機會釀成悲劇。 18.、不要在自己身上裝飾大量貴重的金銀首飾,或穿著過分暴露在偏僻的地方,這樣很容易引火燒身。
編輯本段在法律上的定義
人身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合稱,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自身不可分離亦不可轉讓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法定民事權利。 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壹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壹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二人以上***同故意或者***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同故意、***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壹損害後果的,構成***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同故意或者***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壹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二人以上***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同侵權人作為***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七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壹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九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壹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壹)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壹)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七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八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壹並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壹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壹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壹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二條 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四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八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九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壹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壹次性給付。 第三十壹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二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壹次性給付。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壹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壹年度,是指壹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壹統計年度。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壹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編輯本段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術考核不合格者,嚴禁獨立頂崗操作。 2、不按規定著裝或班前飲酒者,嚴禁進入生產崗位和施工現場。 3、不戴好安全帽者,嚴禁進入生產裝置和檢修、施工現場。 4、未辦理安全作業票及不系安全帶者,嚴禁高處作業。 5、未辦理安全作業票,嚴禁進入塔、容器、罐、油艙、反應器、下水井、電纜溝等有毒、有害、缺氧場所作業。 6、未辦理維修工作票,嚴禁拆卸停用的與系統聯通的管道、機泵等設備。 7、未辦理電氣作業“三票”,嚴禁電氣施工作業。 8、未辦理施工破土工作票,嚴禁破土施工。 9、機動設備或受壓容器的安全附件、防護裝置不齊全好用,嚴禁啟動使用。 10、機動設備的轉動部件,在運轉中嚴禁擦洗或拆卸。
編輯本段人身安全防範
(壹)防盜的基本方法
1、防盜的基本方法有人防、物防和技防三種。其中,人防是預防和制止盜竊犯罪惟壹可靠的方法。物防,是壹種應用最為廣泛的基礎防護措施。而技術防範,則是可即時發現入侵、能夠替代人員守護且不會疲勞和懈怠可長時間處於戒備狀態的更加隱蔽可靠的壹種防範措施。同學們在學校和家庭防盜工作,要註意做到以下幾點: ①要隨時關好窗戶鎖好門,千萬不要怕麻煩。同學們壹定要養成隨手關燈、隨手關窗、隨手鎖門的習慣,以防盜竊犯罪人乘隙而入。 ②不要隨便留宿不知底細的人。不能只講義氣、講感情而不講原則。如果引狼入室而將會後悔莫及,這種教訓是慘痛的。 ③發現形跡可疑的人應加強警惕、多加註意。作案人行竊時,往往要找各種借口,如找什麽人或推銷什麽商品等,見我們有所松懈、進出自由、房門大開,便來回走動、窺測張望、伺機行事,摸清情況、瞅準機會後就撬門扭鎖大肆盜竊。遇到這種可疑人員,同學們應主動上前詢問,如果來人確有正當理由壹般都能說清楚。如果來人說不出正當理由又疑點較多,其神色必然慌張,則需要進壹步盤問,必要時還可請他出示身份證、學生證、工作證等身份證明。如果發現來人攜有可能是作案工具或贓物等證據時,可壹方面派人與其交談以拖延時間,另壹方面打電話給學校保衛部門或公安機關盡快來人做調查處理。 ④同學們應積極參加教室和宿舍等部位的安全值班,協助學校保衛部門做好安全防範工作。通過參加值班、巡邏等安全防範工作實踐,不僅可保護自己和他人財物的安全,而且還可增強安全防盜意識,鍛煉和增長自己社會實踐的才幹。 ⑤註意保管好自己的鑰匙,包括教室、宿舍、箱包、抽屜等處的各種鑰匙,不能隨便借給他人或亂丟亂放,以防"不速之客"復制或伺機行竊。 2、幾種特殊易盜物品的防盜措施 ①現金是壹切盜竊分子圖謀的首選對象。最好的保管現金辦法是將其存入銀行。尤其是數額較大時,更應及時存入銀行並加密碼。密碼應選擇容易記憶且又不易解密的數字,千萬不要選用自己的出生日期做密碼。這是因為,壹旦存折丟失很容易被熟悉的人冒領。特別要註意的是,存折、信用卡等不要與自己的身份證、學生證等證件放在壹起,以防被盜竊分子壹起盜走後冒領。在銀行存取款時,核對密碼要輕聲、快捷,切忌旁若無人、大聲喊叫。發現存折丟失後,應立即到所存銀行掛失。 ②各類有價證卡磁卡等。這些有價證卡應當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或被人盜用。各類有價證卡最好的保管方法,就是放在自己貼身的衣袋內,袋口應配有鈕扣或拉鏈。所用密碼壹定要註意保密,不要輕易告訴任何人,以防身邊有不速之客。如果參加體育鍛煉等項活動必須脫衣服時,應將各類有價證卡鎖在自己的箱子裏,並保管好自己的鑰匙。 ③自行車被盜是社會的壹大公害。校園內也不例外。買新車壹定要到有關部門辦理落戶手續。這是因為,壹些犯罪分子專揀不打鋼印的車偷以方便銷贓,無鋼印號的車壹旦丟失,很難查找。要安裝防盜車鎖,養成隨停隨鎖的習慣。騎車去公***場所,最好花錢將車停在存車處。如停放時間較長,最好加固防盜設施,如將車鎖固定在物體上或者放在室內。自行車壹旦丟失,應立即到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有效證件、證明及其他有關情況,以便及時查找。 ④貴重物品--如黃金飾品、手表、隨身聽、高檔衣物等,較長時間不用的應該帶回家中或托給可靠的人代為保管。暫不使用時,最好鎖在抽屜或箱(櫃)子裏,以防被順手牽羊、乘虛而入者盜走。門鎖鑰匙不要隨便亂放或丟失。在價值較高的貴重物品、衣服上,最好有意地做上壹些特殊記號,即使被偷走將來找回的可能性也會大壹些。 3、發生盜竊案件的應對辦法:壹旦發生盜竊案件,同學們壹定要冷靜應對: ①立即報告學校保衛部門或公安機關,同時封鎖和保護現場,不準任何人進入。不得翻動現場的物品,切不可急急忙忙地去查看自己的物品是否丟失。這對公安人員準確分析、正確判斷偵察範圍和收集罪證,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②發現嫌疑人,應立即報告學校保衛部門或公安機關。這裏我個人不提倡同學們去抓埔,但要記住歹徒的面部特征和逃跑方向等,要講究方式方法。 ③配合調查,實事求是地客觀回答公安部門和保衛人員提出的問題。積極主動地提供線索,不得隱瞞情況不報,學校保衛部門和公安機關有義務,有責任為提供情況的同學保密。 ④如果發現存折被竊,應當盡快到銀行掛失
(二)網絡安全問題
隨著中國互聯網事業的飛速發展,網絡交友、網絡聊天等活動逐漸普及。作為壹種網絡即時通信工具,QQ 受到了網友,尤其是青少年網友的歡迎,越來越多的青少年上網開始使用QQ和網友交流,我想在坐的同學們也不例外吧。可與此同時,網絡活動的安全問題也凸現出來。 網絡交友聊天工具為網友間的交流提供了極大的便利。許多網友在網絡中找到了知心的朋友,獲取了很多有用的知識,解決了許多學習和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許多網友受益非淺,但網絡畢竟是不見面的交流,網絡超越了時空的障礙,邊際模糊,網友形形色色,很容易使涉世未深的青少年產生虛幻的感覺,網友交友極易被誤導,這種情況時有發生,令人擔憂。基於這種憂慮,我們有必要提醒同學們特別是青少年網友在參與網絡活動中註意以下事項,加強自我護: 1.雖然QQ擴大了網友的交際面,使用方便,很容易在網上找到天南海北的網友,但同學們要註意區分網絡與現實的區別,避免過分沈迷於網絡。 2.正如有人利用電子郵件傳播不良信息壹樣,同樣會有少數人利用聊天工具散播壹些無聊的、有害的公眾信息以達到其個人非法目 的。同學們在網絡活動中應守法自律,不要參與有害和無用信息的制作和播。 3.同時網絡裏也會有極少數有不良意識的網友或違法分子,同學們應謹慎防範。同學們在填寫QQ個人資料時,註意加強個人保護意識,以免不良分子對個人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騷擾。 4.同學們在不了解對方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和網友直接會面或參與各種聯誼活動,以免為不法分子所乘,危及自身安全。 下面有幾個案例: 壹女中學生險被“網友”強暴。某職業高中兩名女學生倩倩(網名)、姍姍(網名),在網上聊天時結識某男網友。在相約見面後,男網友將二人騙至賓館,壹男青年對倩倩實施強奸,由於姍姍極力反抗強奸未遂。由於犯罪嫌疑人在與被害人見面時使用的都是網名,沒有留下真實姓名,所留下的電話號碼、傳呼經驗證也都是假的,案件偵破陷入僵局。後來在市局刑警大隊與計算機安全監察部門的經過縝密偵查下,找到了在網上自稱“大禹”的犯罪嫌疑人。最後民警在某網吧將其團團圍住,而此時的“大禹”還在網上尋找新的“獵物”。 另外還有壹名15歲少女犯罪分子被嚴懲。離家多日未歸,父母著急得向公安機關報案。據其同學反映,該名少女迷戀於網絡聊天,失蹤前經常在離家不遠的鬃網吧上網,根據這壹線索,終於查明該少女曾與壹名男子在鬃酒吧相約會面。公安機關順藤摸瓜,終於在11天後,在鬃省找到並解救出已遭拐賣的該名少女。少女獲救後,解釋說當時覺得網友見面會很新奇,而且覺得與她接觸的網友言談不俗,她很想見見,沒想到竟然因為壹時好奇而被拐賣。犯罪分子雖被嚴懲,而這名少女壹生都將留下痛苦的回憶,悔恨不已。 通過對以上兩個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由於青少年涉世不深,很容易被網絡虛象迷惑,而且好奇心強,遇事缺乏隨機應變的處理能力,因此很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同時又缺乏自我保護能力。青少年應該認識到網絡中的形象並不代表每個人的真實面目,參與網絡活動中,應提高安全意識,加強自我保護,不要隨便與網友會面,特別是不要單獨與陌生的網友會面,以免發生不測。 另外,青少年對感情問題處理缺乏經驗,新鮮感強,容易沈迷網絡交友,甚至發展網戀,壹旦發生問題,又很難做到理性認識、正確看待。其實網絡交友、網戀與現實生活中的交友和發展戀情存在著極大的區別,網友在現實生活中的缺點很容易被網絡所掩蓋。面對這類問題,青少年交友中必須保持平常心態,把註意力集中到學習和工作中,做到客觀分析,避免沈迷於網絡,難以自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