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調查隊的職能如下:
1.公安經偵大隊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的偵查,屬於專門的偵查部門。調查是壹門實證科學。理論研究只有來源於偵查實踐,才能最終對偵查實踐起到指導作用;
2.經濟偵查作為偵查學的壹個新的分支學科,應該深深植根於偵查實踐。經偵大隊只有查處經濟犯罪的法定義務和權力。如果警方根據當事人的描述認定是民事糾紛,警方不會介入。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受理舉報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指導地方財政、稅務部門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單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