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壹者,為不合格:
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明顯的斜視;唇裂、腭裂;斜頸。
2. 嚴重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膚病,重度腋臭、紋身。
3. 嚴重影響儀表的甲狀腺腫、開放性的結核性淋巴結炎;胸廊明顯畸形、脊椎嚴重側彎、前凸後凹、強直;兩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馬蹄足、足內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縮;肌力僅壹、二級者。
4. 肢體有顯著殘廢、影響功能者,如斷手,斷臂,斷腿,斷腳,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殘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無名指殘缺,或者任何壹肢體不能運用者(包括裝配假肢)。
5. 雙眼矯正視力各低於4.9者。雙眼有壹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響視力的白內障、青光眼、視網膜、色素膜疾病等。
6. 左右耳聽力均有嚴重缺陷,耳語聽力壹側不足5米、另壹側不足2米者。
7. 嚴重口吃,壹句話中有兩個字重復兩次或明顯吐字不清者。
8.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癥、夜遊癥、暈闕癥、重度神經官能癥,腦外傷後遺癥或顱內異物存留者。
9. 各種急慢性傳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動性肺結核、麻風病、慢性細菌痢疾等。
10. 器質性慢性心臟血管病,如風濕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壓病等。
11. 支氣管哮喘、支氣管擴張;慢性阻塞性肺氣腫、肺切除超過壹葉、肺不張壹葉以上。
12. 慢性腎炎、單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腹內形隱睪、完全性尿道下裂。
13. 血吸蟲病未治愈。
14. 血管閉塞性各期脈管炎、雷諾氏病。
15. 嚴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腸球部潰瘍、或胃切除二分之壹以上者,有膽管、膽囊、胰腺疾病。
16. 結締組織疾病,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紅斑性狼瘡等。
17. 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克山病、無脈癥等。
18. 各種惡性腫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種肝炎、肝內囊腫等)。
19. 有性傳播病史者。
20. 三度齲齒超過全口半數牙(12顆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頜關節炎。
第十二條 屬下列情況的,可視為合格:
1. 單純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克/d1,女性高於8克/d1。
2. 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經治愈已鈣化穩定,壹年觀察無變化者;肺外結核,治愈後兩年以上未復發,經縣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淋巴腺結核無癥狀。
3. 胃潰瘍和十二指腸潰瘍已愈合,壹年內無出血史,壹年以上無癥狀;胃切除二分之壹以下或部分腸切除術後壹年無復發,無後遺癥,不影響功能者。
4. 既往無肝炎病史,肝在肋緣下2cm以內,質軟無壓痛,脾在肋緣下1cm以內或肝脾同時觸及,但肝功能、b超檢查和乙肝化驗結果(見附件壹)正常者。
5. 患急性肝炎已經治愈壹年,遷延性肝炎已經治愈2年;乙肝五項檢查中單純表面抗體(hbsab)陽性、表面抗體及e抗體(hbeab)同時陽性、單純表面抗原(hbsag)陽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
6. 甲狀腺機能亢進治愈後壹年無癥狀和體癥者。
7. 急性腎炎、急性腎孟炎經治愈後達壹年,無癥狀和體癥、尿蛋白陰性,尿鏡檢正常者。
8. 風濕性關節炎治愈後壹年,無癥狀,化驗正常者。
9. 中心30度周圍視野,矯正視力兩眼均為4.9以上,視功能正常者。
10. 血壓在下列範圍內者:
收縮壓 12.00—18.66kpa (90mmhg—140mmhg)
舒張壓 6.00—12kpa (60mmhg—90mmhg)
11. 男性身高1.60米、體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體重42公斤以上。
第十三條 除本章第十壹條、十二條規定的體檢標準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視為體檢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門同衛生部門根據職位的要求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標準有以下特別要求:
1. 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
2. 視力:雙眼裸視5.0以上;
3. 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體hbeab、核心抗原hbcab陰性、表面抗體hbsab陰性或陽性。
信用社的體檢應該很簡單,就是常規項目,對視力應該沒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