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擴展數據:
夫妻離婚時,不處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或離婚後因原財產處置和子女撫養所產生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 * *債務。
夫妻以壹方名義借款時,對分別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雙方承擔。
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有爭議,舉證責任應由配偶壹方承擔。
分析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分別處理:
如果是個人婚前債務。壹方婚前已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所欠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舉證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如果是壹方以婚姻關系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同債,應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夫妻壹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實是債務人的個人債務,那麽沒有債務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即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壹方承擔主要有兩種情況: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2、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即“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妻所有的財產清償。”
具體情況如下:
(1)離婚時,雙方對* *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處理不力,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
(二)夫妻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雖對夫妻財產分割作出了處理,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同壹債務主張夫妻權利的;
(三)離婚後分割原夫妻財產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原夫妻委托的鑒定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對於未成年子女因撫養子女或對子女行使監護權侵害他人權益而產生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由隨子女生活的壹方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