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電信網絡詐騙團夥犯罪手段不斷更新,虛擬貨幣逐漸貫穿詐騙。詐騙集團利用區塊鏈、虛擬貨幣、人工智能、GOIP、遠程控制和* * *屏幕共享等新技術和新業態,不斷更新和升級其犯罪工具。從資金渠道來看,傳統三方支付和洗錢在企業賬戶中的占比下降,不法分子利用跑分支機構和數字貨幣的平臺洗錢。
案例1構建虛假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進行電信網絡詐騙。
被告人葉某某自2019起夥同他人經營BTHOT、FIERY等虛假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被告人崔某某是招商部經理,負責管理招商部員工,對外招聘交易平臺代理。被告人梁某某系市場部經理,負責管理公司業務員,對外招攬客戶,誘導投資者投資黃金,賺取客戶損失,謀取非法利益。最終有近200名受害者通過FIERY平臺或BTHOT平臺投資,損失約690萬USDT(價值約400萬人民幣)。
法院認定被告人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被告人崔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被告人梁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
案例2在幫助轉移贓款之前,提供施工和維護的技術服務。
被告人劉明知他人使用假冒虛擬貨幣APP軟件實施犯罪活動,仍為對方開發“邁茲勒幣”APP,提供服務器租用、維護APP正常運行等技術支持,收取費用人民幣2萬余元。被告人邱某某受他人指使,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使用他人提供的手機、支付寶賬戶,以轉賬、購買USDT虛擬貨幣等方式進行轉賬,並收取好處費。
法院以被告人劉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
案例3在明知是金融詐騙所得的情況下,通過虛擬貨幣交易洗錢。
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明知該筆資金為金融詐騙犯罪所得,仍將“頭目”許等人的信用卡號提供給被告人胡某英、李某德,由被告人胡某英、李某德將上述卡號提供給網上銀行,通過多次賬戶轉賬將多筆資金轉入該銀行卡,被告人胡某英、李某德購買加密數字貨幣並向網上銀行控制的賬戶取款。
法院判決被告人孫某某、胡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