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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虛擬貨幣洗錢還要投資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以下簡稱《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於2022年6月5438+2月1日生效。新規禁止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為洗錢等電信網絡犯罪活動提供支持。在此,北京壹中院法官提醒大家,不要輕信任何虛擬貨幣交易行為,更不要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幫人洗錢。

現在電信網絡詐騙團夥犯罪手段不斷更新,虛擬貨幣逐漸貫穿詐騙。詐騙集團利用區塊鏈、虛擬貨幣、人工智能、GOIP、遠程控制和* * *屏幕共享等新技術和新業態,不斷更新和升級其犯罪工具。從資金渠道來看,傳統三方支付和洗錢在企業賬戶中的占比下降,不法分子利用跑分支機構和數字貨幣的平臺洗錢。

案例1構建虛假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進行電信網絡詐騙。

被告人葉某某自2019起夥同他人經營BTHOT、FIERY等虛假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被告人崔某某是招商部經理,負責管理招商部員工,對外招聘交易平臺代理。被告人梁某某系市場部經理,負責管理公司業務員,對外招攬客戶,誘導投資者投資黃金,賺取客戶損失,謀取非法利益。最終有近200名受害者通過FIERY平臺或BTHOT平臺投資,損失約690萬USDT(價值約400萬人民幣)。

法院認定被告人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被告人崔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被告人梁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

案例2在幫助轉移贓款之前,提供施工和維護的技術服務。

被告人劉明知他人使用假冒虛擬貨幣APP軟件實施犯罪活動,仍為對方開發“邁茲勒幣”APP,提供服務器租用、維護APP正常運行等技術支持,收取費用人民幣2萬余元。被告人邱某某受他人指使,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使用他人提供的手機、支付寶賬戶,以轉賬、購買USDT虛擬貨幣等方式進行轉賬,並收取好處費。

法院以被告人劉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

案例3在明知是金融詐騙所得的情況下,通過虛擬貨幣交易洗錢。

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明知該筆資金為金融詐騙犯罪所得,仍將“頭目”許等人的信用卡號提供給被告人胡某英、李某德,由被告人胡某英、李某德將上述卡號提供給網上銀行,通過多次賬戶轉賬將多筆資金轉入該銀行卡,被告人胡某英、李某德購買加密數字貨幣並向網上銀行控制的賬戶取款。

法院判決被告人孫某某、胡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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