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鑒定應當由法院指定的權威專業鑒定機構進行。筆跡鑒定是根據人們的書寫技能和習慣的特點以及書寫筆跡和繪畫中的反映來鑒別書寫者的壹種特殊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壹鑒定檢驗,證明書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壹人的筆跡,書證上的筆跡是否為犯罪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鑒定不僅可以測試正常筆跡,還可以測試書寫條件變化(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填充等)的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繪筆跡)、模仿筆跡、繪畫筆跡。同壹個人用同壹支筆書寫時,筆痕的特征也可以用來豐富鑒別書寫者的依據。
二、申請票據鑒定的要求
提交司法鑒定以書面形式為主。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申請鑒定,但司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司法鑒定申請書應當載明案由、鑒定對象、鑒定理由、鑒定要求以及擬聘請的司法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
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申請鑒定,或者未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鑒定的有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事實無法通過鑒定認定的,應當承擔無法證明該事實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