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六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或者離開監獄之日起十日內向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待手續,並告知其在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2.刑法第七十六條緩刑及其積極後果的檢驗對於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進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將公開宣告。
擴展數據:
案例:壹男子被判緩刑卻不報到,因逃避監管被網上通緝。
他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6個月監禁,緩刑壹年。但罪犯余某來不及向司法行政機關報案,最後被押上了“大事件”。市公安局已經對他發出了網上通緝令。
余某,南安人,因犯信用卡詐騙罪,於2015年2月9日被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2萬元。執行期限為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然而,市檢察院日前開展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時發現,壹個月的登記時間早已過了,但余壹直不見人,也沒有到市司法局報到。
為了查明余的下落,市檢察院檢察官小林立即與市司法局聯系,卻被告知沒有壹個叫余的緩刑犯。判決已經生效,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也已經作出。為什麽市司法局對此壹無所知?小林轉到市法院詢問,相關辦案人員稱答辯文件早已寄出。
經過調查取證,小林發現,被判處緩刑的罪犯的判決書等文件材料都是罪犯自己送達的。此次於未按規定報告,導致市司法局未能收到於的相關法律文書,無法立案、管理、追溯,導致管理漏洞。
因於逃脫監管,緩刑無法執行,小林向市檢察院領導匯報了情況。市法院、市司法局分別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對余執行緩刑,收監執行。
最終,市法院作出撤銷緩刑的裁定,市司法局也發函公安局,要求對余進行通緝和追捕,並在逮捕後協助送其執行刑罰。
參考資料:
閩南語。com-壹名被判緩刑但未報到的男子因逃避監管被網上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