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用記錄,確認申請人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者可靠的還款保障。
第四十二條發卡行應根據全面風險管理要求確定信用卡申請材料的必選(可選)要素,對遺漏必選信息或必選選項、他人代理(單位辦理的商旅卡和商務購物卡、主卡持卡人辦理的附屬卡除外)、他人代簽、申請材料未簽名的,不得發放信用卡。
信用卡申請資料中存在信息可疑、審核意見缺失、各級審核人員未簽字(簽名、輸入工作代碼)或系統審核記錄缺失的,不得發放信用卡。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發卡行應當在信用卡催收合同(協議)中明確約定以持卡人相關資產償還信用卡貸款的具體操作程序,未經持卡人授權,不得直接以持卡人資產沖抵信用卡應收款項。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還款時,按以下順序償還其信用卡賬戶內的全部欠款:逾期1-90天(含)的,先償還利息或費用,後償還本金;逾期超過91天的,按照先還本金,後還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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