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6月6日新規生效之日起,14,客戶發行新卡的,新卡發行當月為累計賬戶積分的起始月份,包括但不限於新申請發行、掛失、補卡、到期續卡、申請附屬卡、申請其他卡。
同壹持卡人賬戶內信用卡(鉆石卡除外)交易獲得的積分應進行合並管理。每三年是壹個積累期。在每個累積期的第二個月末,該期間的積分將被清零,鉆石卡積分永久有效。
擴展數據:
壹、積分計算規則
1.持卡人消費人民幣1元可累積1裏程積分,消費美元1元可累積7裏程積分。同壹信用卡人民幣賬戶內超市行業(商戶類別代碼為5411)的有效積分消費按每月最高3000元計算(超市聯名卡店內消費不受此限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平安銀行保留調整積分轉換比例的權利。
2.單筆消費金額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人民幣計算積分。同壹持卡人持有兩張及以上平安信用卡時,每張卡的信用卡消費累計積分按卡分別累計,但可以合並使用。主卡和附屬卡的總積分將計入主卡持卡人的積分賬戶。
3.持卡人因任何原因退回刷卡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或因簽單糾紛退回原信用卡消費款項,或因其他原因,平安銀行將根據退回款項的金額扣除原給予的相應積分,如信用卡註銷,賬戶內未兌換的積分自動失效;如果信用卡被註銷,註銷卡下未兌換的積分將自動失效。積分不能轉到其他流通卡,也不能轉給其他持卡人。
4.持卡人未在積分有效期內申請兌換的,積分無效,到期後歸零。持卡人在卡片丟失或損壞後申請補卡的,新卡激活之日起壹周內,原卡交易所得積分可正常使用。新卡自補卡運營之日起三個月內未開通的,原卡交易所得積分自動失效。
二、積分的適用範圍
1.持卡人使用平安信用卡在餐飲、娛樂、酒店、賓館、百貨等零售店刷卡消費,或通過平安信用卡中心訂購商品,均可累積積分。但是,不會計算以下項目。
2.信用卡年費、預借現金費、分期手續費、滯納金等費用和利息;信用卡取現及溢繳款回收、存款(還款)、轉賬、精神使用、賬單分期;電話費、保險費、水電費等公共事業費的繳納或代扣業務。
3.網絡消費、公共事業、醫院、政府、慈善機構、學校、居民服務等特殊消費;房地產、批發、家用電器、汽車銷售及維修、燃氣(氣)及賭博消費;費率特別優惠的銀聯商戶(包括但不限於三農優惠、縣鄉優惠、固定費率優惠等。)就不算了。
4.持卡人交易的商戶違反中國銀聯相關銀行卡受理機具的參數設置規範的,持卡人在該商戶的交易不予計算。
5.持卡人將信用卡用於非個人消費,或將信用卡出租、出借或交給他人使用,或涉嫌利用虛假交易違反《平安銀行個人信用卡收單合同》、《平安銀行信用卡章程》、《本積分獎勵計劃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的,不予計算積分。
平安銀行-信用卡積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