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違背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妳所述案件中嫌疑人在使用他人身份證明申領借記卡時如“違背他人意願”即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