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明確載明關於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所列失信行為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所列失信行為之壹的,也可以依職權作出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制作裁定書,自制作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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