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雙方* * *共同生活,* *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
擴展數據
案例:
來自上海的梅於2006年6月25日接到廣州某銀行的電話,稱她在該行辦理了壹張信用卡,已透支34886.75元,要求立即還款。之後銀行多次打電話要求還款。
怕不還可能坐牢,梅於2006年6月、6月、6月、2月分別向最低還款額銀行匯款12774元。事後,May問了所有的親戚朋友,他們都回答說沒有申請過這家銀行的信用卡。
這時,梅想到可能是前夫的鬼魂。“我是2002年10月29日離婚的,10,前夫吳找不到了。後來朋友告訴我,吳被公安局拘留了,然後她就向公安局報案了。”May於2065438+2005年7月向廣州市越秀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涉案銀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梅於2002年10月29日與丈夫吳離婚。2005年2月18日申請的卡號為40×××20的信用卡,申請表中記載梅的直系親屬為其配偶吳;同時,申請人簽名欄上梅的簽名與2005年3月8日收卡通知書上梅的簽名壹致,但兩者簽名與本案中梅的所有簽名明顯不同。
梅某否認曾委托吳辦理信用卡並領取。銀行也未能提供梅授權吳在信用卡上簽字的委托書。據此,廣州中院二審判決撤銷原判,駁回銀行全部訴訟請求。
鳳凰資訊-前夫拿了信用卡,我被銀行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