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內容
惡意透支行為包括兩個基本行為人:惡意透支信用卡。
類型:壹是超過規定限額的透支,即超過信用卡章程規定或發卡行許可的透支。二是透支超過規定期限,即未在規定時間內歸還本息。壹般來說,信用卡惡意透支會在發卡行留下不良信用記錄,影響持卡人的個人信用。
編輯這段信用卡惡意透支-特征
(1)超過透支額度,是否超過透支額度,信用卡賬戶余額沖抵是否超過信用卡惡意透支。
以限額為準;(二)未按規定期限償還透支本息,繼續透支的;(3)未在超限額或逾期透支前取得發卡銀行授權的許可,包括規避授權、偽造授權、騙取授權;(4)透支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用發卡資金的故意。
編輯本段中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區別。
我國刑法學界壹般認為,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
主觀意誌的內容不同,即主觀上是否存在非法占用銀行資金的故意,如果沒有故意,則屬於善意透支,否則屬於惡意透支。換句話說,商譽透支是先用後還,沒有占用透支款的意思;惡意透支是明知無法償還或者不願意償還而故意透支,以非法占有透支額為目的。更具體地說:“區分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根本標準是看行為人的主觀意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於客觀上是否超限,透支款被銀行催收後是否歸還等等。,只是認定行為人主觀意誌的標誌,只便於對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進行外在直觀的認定,但不具有決定性。”
編輯這段信用卡惡意透支——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09年6月65438+2月65438+6月起施行。《解釋》明確規定了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以及“惡意透支”的認定和處罰的相關問題,並界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行為。“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壹是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項限制:壹是發卡銀行進行了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不還。這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單據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超過壹定期限未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第二,由於“惡意透支”罪是故意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這是本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透支,才屬於“惡意透支”,構成犯罪。在這份司法解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不還;揮霍透支不還;透支後隱瞞、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支付。這些情況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第三,本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是指尚未歸還且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發卡行收取的滯納金、復利等費用。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判決或者公安機關立案前償還透支利息的,從輕處罰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能依法查處“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又能起到法律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縮小刑事打擊範圍。最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金額是指未還未還的款項,不包括發卡行收取的滯納金、復利等費用。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