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金額大於65438+萬元小於1萬元。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絕歸還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透支利息已經全部償還的,可以從輕處罰。
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且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自然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主觀上,行為人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的各種行為中,由於行為人的行為方式不同,其犯罪意圖也不同。
比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失效的信用卡實施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知道是偽造的或者失效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區分也要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故意占用他人財物,則屬於惡意透支,反之亦然。
惡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賬戶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銀行批準,允許客戶提取超出其賬戶資金數額的款項的行為。
透支本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信用卡持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差異。
兩者客觀上都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先使用後歸還的故意,進而歸還透支款及利息。
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據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沒有能力償還。他潛逃以逃避債務。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除了具備上述四種行為之壹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額不大,即使實施了上述行為,也屬於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至於什麽是“數額較大”,目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根據199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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