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
發卡銀行應當及時就即將到期的透支金額、還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實信息、變更聯系方式未通知發卡銀行等情況除外。
第六十八條
發卡銀行應當對債務人本人及其擔保人進行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脅迫、恐嚇或辱罵等不當催收行為。對催收過程應當進行錄音,錄音資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
第六十九條
信用卡催收函件應當對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額,催收事由和相關法規,持卡人相關權利和義務,查詢賬戶狀態、還款、提出異議和提供相關證據的途徑,發卡銀行聯系方式,相關業務公章,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對信用卡催收提出的異議,應當及時對相關信用卡賬戶進行備註,並開展核實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