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執行異議和行政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執行貨幣債權時,有下列情形之壹,被執行人是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需居住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負有扶養義務的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必要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以個人名義轉讓其他房屋逃避債務的;(三)被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住房,或者約定從價格變動中扣除五年至八年的租金。住房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的平均租金標準。根據執行依據,確定對被執行人交付的房屋,自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異議為由提出的房屋是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