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其他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4)惡意透支。
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