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必要的繼承應留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第壹百六十條沒有繼承也沒有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如果信用卡的用戶死亡,信用卡的債務還沒有到期,可以直接在銀行銷戶。按照銀行的規定,持卡人死亡後,小額債務終止,銀行壹般不會收回。對於大額債務,法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繼承人不僅繼承了遺產,還繼承了很多債務。如果欠費時間發生在持卡人死亡之後,則不承擔責任。發卡行收到持卡人還款時,必須按順序償還其信用卡賬戶內的所有欠款。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還款時,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償還其信用卡賬戶的債務;逾期1-90天的,按照先應收利息或後各項費用和本金的順序還款;逾期超過91天的,按照先還本金,後還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