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未經持卡人申請並開通用卡服務,信用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超過信用額度的費用。持卡人可采用口頭(客服電話錄音)、電子和書面方式開通或取消超過信用額度的用卡服務。
發卡行必須在為持卡人開通用卡服務前提供超限費的收費形式和計算方法等信息,並明確告知持卡人取消超限用卡服務的權利。發卡行收取超限費後,應在對賬單中明確列示相應賬單周期的超限費金額。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發卡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信用管理制度,根據持卡人的信用狀況、用卡情況和風險信息對信用卡信用額度進行動態管理,並按照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持卡人,必要時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實第二還款來源或者提供擔保。
發卡行應共同管理持卡人名下多個信用卡賬戶的授信額度、分期付款總授信額度、附屬卡授信額度和取現授信額度,並設定總授信額度上限。商務采購卡取現信用額度應設置為零。
百度百科-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