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不良信用記錄有誤,可以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經核實,可以由征信機構更正。
2.不良信用記錄內容屬實的,不良信用記錄保存五年,五年內不能刪除;超過五年的,征信機構應當刪除。如果尚未刪除,當事人可以請求刪除。
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五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第二十五條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和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收到異議的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進行有異議的標記,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處理,並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實,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或者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和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經確認無誤、無遺漏的,應當註銷異議標記;經核實不能確認的,應當記錄核實和異議情況。
第二十六條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