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目的)為了保護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單位用工行為,維護本市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意外傷害)、住院和老年津貼。
本辦法所稱外來從業人員,是指符合本市就業條件,在本市工作或經商但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員。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含外來施工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聘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外來從業人員。
本辦法不適用於下列外籍員工:
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
(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
(三)按照《上海市引進人才居住證制度實施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壹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
市公安、建設、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保管理工作。
第五條(繳費人)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
第六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到流動人口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首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首次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獲得批準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務工人員應當自申領《上海市外來務工人員就業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外來務工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綜合保險的具體登記項目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第七條(註銷和變更)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遷出本市,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相關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人員不在本市就業或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繳費年限)無單位的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從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的當月起,向市農民工就業管理機構繳納綜合保險費。綜合保險費分三個月繳納,綜合保險費壹次繳納三個月。
第九條(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用人單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乘以外來從業人員總數。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無單位的用人單位和外來從業人員,按照12.5%的繳費基數比例繳納綜合保險費。其中,外國建築企業的貢獻率為7.5%。
第十條(綜合保險費劃撥渠道)用人單位繳納的綜合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劃撥。
第十壹條(資金運用)本市設立綜合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主要用於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和運行費用。
綜合保險基金不足時,可以調整繳費比例。繳費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綜合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開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挪用和占用。
綜合保險基金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享受待遇)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綜合保險待遇:
(壹)用人單位使用的外籍員工享受三項待遇:工傷、住院和老年補貼;
(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三項待遇:意外傷害、住院治療和老年補貼;
(三)外國施工企業的外籍員工享受工傷和住院待遇。
第十四條(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聘用的外來人員和無單位的外來人員,在綜合保險期間發生工傷(或意外傷害)和職業病的,經有關部門鑒定評估後,參照本市規定的工傷標準享受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待遇。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金壹次性支付。
第十五條(住院醫療待遇)外來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部分由外來人員承擔;起付標準以上部分,80%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20%由外來從業人員承擔。住院費用起付標準為65438+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00%。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農民工連續繳費滿三個月的,享受住院待遇最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連續繳費滿六個月,享受住院待遇最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連續繳費滿九個月,享受住院待遇最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連續繳費壹年以上,享受住院待遇最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第十六條(老年津貼待遇)用人單位和無單位農民工連續繳費滿1年的,農民工可獲得老年津貼憑證,金額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5%。
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外籍員工可憑高齡津貼憑證壹次性兌現高齡津貼。
第十七條(綜合保險待遇辦理程序)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外來人員,可憑本人身份證、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老年補貼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享受工傷(或意外傷害)、住院或老年補貼的手續。
第十八條(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綜合保險待遇由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支付。
綜合保險待遇也可以由保險公司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和經營。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綜合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未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逾期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和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收。
外籍員工在繳納綜合保險費前,因工傷(或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或由無單位的外籍員工承擔。
第二十條(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與綜合保險費征繳有關的違法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壹條(爭議解決)外籍員工與用人單位因繳納綜合保險費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實施細則)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02年9月6日起施行。
綜合保險因為在上海工作的外地員工有相當壹部分在上海工作,但沒有與上海的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不能參加社會保險。為保護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單位用工行為,維護上海勞動力市場秩序,上海市於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制度。
外籍員工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意外傷害)、住院和老年津貼三項保險待遇。在滬外籍員工在單位或無單位使用外籍員工,定期繳納壹定的保險費用,在外籍員工包括工傷(或意外傷害)、住院、養老等情況下,可享受保險待遇。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壹管理。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上海建立了綜合保險基金,用於支付綜合保險待遇和運營費用。綜合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開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挪用和擠占。
綜合保險包括工傷保險、住院和老年津貼。
外籍員工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可獲得壹次性支付的工傷保險金;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的,起付標準以上住院費用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自付20%;環
繳費滿1年以上的外籍員工,可在退休當年拿到老年補貼證,壹次性兌現老年補貼。
妳對綜合保險單了解多少?
外籍員工綜合保險是什麽保險?
農民工綜合保險是上海市政府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而制定的壹項社會保險。
2002年9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123號令發布的《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正式實施,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4號令發布《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完善了綜合保險辦法。
哪些外籍員工應該參加綜合保險?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應當為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綜合保險辦法不適用於下列外籍員工:(1)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三)按照《上海市引進人才居住證制度實施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
綜合保險費誰來出?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是綜合保險的主要繳費人。用人單位應當為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外籍員工個人不繳費。
參加綜合保險的外籍員工可以享受哪些福利?
參加綜合保險的外籍員工可享受工傷保險、住院醫療保險、老年補貼、日常醫藥補貼等待遇。
(壹)工傷保險待遇1。對被認定為工傷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由相關保險公司壹次性支付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傷殘的,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後,可享受傷殘津貼、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配置輔助器具費用。
2.對被認定為因工死亡的外來從業人員,由相關保險公司壹次性支付實際發生的急救醫療費用、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為10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下部分由外來從業人員承擔;超過免賠額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個人承擔20%。最高享受額度根據單位連續繳費的月數確定。
(三)老年補貼待遇自2005年4月1日起,外籍員工只要單位在三年內為外籍員工繳費滿十二個月,就可以拿到老年補貼證。當我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時,我可以憑老年補貼憑證到全國各地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壹次性兌現。
(四)日常醫療費用補貼待遇自2005年4月1日起,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可按每人每月20元享受綜合保險基金支付的日常醫療費用補貼,並獲得壹張“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個人可用該卡在全市使用銀聯卡POS機的藥店購藥。
在用人單位未繳納綜合保險期間,外籍員工發生工傷,費用由誰承擔?
在用人單位未繳納綜合保險期間,外籍員工因工傷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為您支付,支付標準參照綜合保險的相關規定。如果單位拒絕承辦,外來員工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申請調解。無法通過調解解決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人民法院訴訟等渠道解決。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外籍員工如何舉報?
12333是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咨詢電話,向社會提供24小時人工和自動服務。通過撥打12333,外來員工不僅可以了解勞動保障政策信息,還可以舉報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將依法查處。
綜合保險卡
“上海農民工保險卡”是壹項針對農民工的新型綜合保險措施,與日常醫療費用補貼同步推出。該卡集成了兩大功能,不僅為外地從業者提供了更多的人身保障,也開辟了更便捷的維權渠道。
壹種新療法
從2005年4月1日起,已參加綜合保險的農民工可享受壹項新的綜合保險待遇——日常藥費補貼待遇,同時領取壹張“上海市農民工綜合保險卡”。
公司每為妳繳納壹個月的綜合保險費,妳就可以獲得每月20元的日常醫療費用補貼。這筆資金註入“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可以累計使用,但不能提現。
兩個新功能
“上海市農民工綜合保險卡”不是簡單的“身份證”,它集消費和管理兩大功能於壹體,相當於壹張購藥的“信用卡”,壹張維權的“護照”。
消費功能:持“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在本市可使用銀聯POS機的藥店購藥。全市所有帶有“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標誌的藥店均可使用此卡進行消費。(藥店網點請登陸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網,電話12333。GOV.CN)
查詢功能:公司有沒有按時給妳買保險?現在妳不用擔心了,只要撥打勞動保障電話12333,輸入綜合保險卡的相關信息,公司繳納綜合保險費的情況就壹清二楚了。
五個建議
綜合保險卡怎麽用?使用過程中需要註意什麽?這裏有五個小技巧供參考:
1,每人壹張綜合保險卡。外地員工在本市就業期間,單位變動時不予換卡。持卡人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通過單位到當地區縣外管辦辦理變更手續。
2.“上海外籍員工綜合保險卡”是通過貴公司發給您的。綜合保險卡有六位密碼,就是妳身份證上出生年份的後兩位+月+日。如果出生日期是1962 July 18,密碼是620718。請妥善保管“上海市外籍員工綜合保險卡”,防止您的個人權益受到損失。
3.您可以通過撥打勞動保障電話12333查詢個人“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中的基金余額。個人對卡內資金用途有疑問,也可通過電話12333查詢交易詳情。
4.如果“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不慎丟失,可立即撥打勞動保障電話12333掛失。同時,應通過所在單位申請補發《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
5.由於上海外籍員工綜合保險卡的制作和發放需要壹定的周期,所以如果您暫時沒有拿到綜合保險卡,請不要擔心,因為每天的藥品補貼可以累計計算,不會影響您享受每天的藥品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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