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的5%-7%繳納,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不低於其月工資總額的2%。
第八條職工月繳費工資數額根據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於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下應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職工月工資總額超過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對個人賬戶額度的基數。
第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征收,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征收機關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