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用報告由個人信用記錄、公共記錄和查詢記錄三部分組成。
1.當妳申請信用卡時,銀行會檢索妳的個人信用報告。這條記錄會出現在妳舉報的“查詢記錄”中,查詢原因會標註“信用卡審批”,但不會直接註明“通過”或“拒絕”。
2.在妳的“信用記錄”中,會記錄妳所有的信用卡賬戶信息,以及信用卡的發放時間。所以如果另壹家金融機構查詢妳的報告,妳只需要查看妳的“查詢記錄”和相應的信用卡賬戶信息,就可以知道妳的信用卡申請是被批準還是被拒絕。
3.換句話說,如果妳的信用卡申請被拒,並不會直接影響妳的個人信用,但可以從側面反映妳的信用信息,尤其是前三個月的信用信息記錄。
擴展數據: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收集個人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和納稅金額等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條
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信息提供者,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披露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七條
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我的信用報告。
第十八條
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應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並同意使用。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
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
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利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註意的提示,並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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