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4萬這個數字來說,銀行肯定是要收回來的。另外,對於銀行來說,最核心的問題是要查明妳是否故意將自己的身份借給他人辦理信用卡,合夥謀取非法利益。但是妳可以出具壹個證明,所有的消費都不是妳的,這就是壹個很好的證明。首先,簽字。(所有POS單上的簽名都不是爸爸)那麽刷卡的時間地點就可以證明了。
3:銀行找不到任何證據證明妳父親故意串通他人。派出所也不行。同時,所有能留下的證據都可以證明那不是妳父親的消費。責任完全在銀行。是銀行的審批部門沒有發現這些,有人鉆了空子。當然,損失必須自己承擔。由銀行計入壞賬準備。
在這種情況下,請註意兩點:
壹:舉報證明。銀行結案時可能需要這樣的證明。
二:簽名不是我自己的。(消費時簽名,銀行保存的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派出所和銀行都要反復強調這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