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是持卡人的個人行為。持卡人玩“別人花自己的卡”的把戲,把別人的購物賬戶刷到自己的卡裏增加積分,同時購物者返還持卡人的現金,對持卡人來說真是壹舉兩得。因為很多銀行在發行信用卡的同時推出了增值服務,開展了消費積分兌換禮品等活動,刺激人們的辦卡消費熱情。2.持卡人與商家或壹些“貸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過向商家支付手續費來獲取現金。壹般用商家的POS機進行虛假交易,將信用卡上的金額劃掉。商戶或“貸款公司”、“中介公司”當場支付現金(支付持卡人現金),持卡人支付給商戶的手續費低於銀行。3.持卡人通過使用壹些網站或公司的服務獲得現金,如支付寶或中國移動的“在線購買預付卡”服務。惡意套現顯然是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特別是對於具體的犯罪事實,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和處理。造成套現數額巨大的需要嚴查,但壹般只處罰經濟犯罪。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行為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2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逾期未歸還金融機構資金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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