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律後果
1.銀行等金融機構限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的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向法院報告其存款情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降低失信人的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資格;
3.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賣給他火車票,民航部門不賣給他機票;
4.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投標;
5.建設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失信被執行人的工程許可和資質審批,暫停受理建築市場相關業務事項,暫停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規劃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暫停辦理規劃建設手續,對在建項目暫停辦理後續規劃手續;
6.其他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相關信息: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已經履行;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根據協議,被執行人自覺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將在5個工作日內向征信中心提供更新信息,征信中心收到後,將在5個工作日內將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