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拾得信用卡並使用是指行為人撿拾了他人遺忘或丟失的真實、合法、有效的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1、行為人在特定的場所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和密碼,如拾得他人遺留在ATM機上的信用卡,無須履行其他手續即可以取款,則構成侵占罪。2、行為人在非特定場所拾得信用卡並使用時,未經持卡人同意或授權,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進行取款、支付、消費等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律特征,應以本罪論處。
法律客觀:《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