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對信用卡風險資產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標準如下:
(1)正常類:持卡人可按照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前(含)足額償還應付款項。
(二)關註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1-90天(含)。
(三)子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91-120天(含)。
(4)可疑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121-180天(含)。
(五)損失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超過180天。
在業務系統能夠支持、分類操作合法合規、分類方法和數據計算方法已經銀監會及其相關派出機構批準的前提下,鼓勵商業銀行采用更加審慎的信用卡資產分類標準,持續關註並定期比較準備金計提、風險資產計量等相關重要風險管理指標,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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