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壹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所以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壹般在壹個月到壹個半月之間。如果撤回調查,可能會延長到6個半月。
關於人民法院的審理時間,《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可以看到,法院審理壹般是壹個半月,加上兩次退庭的時間,像檢察院延長到六個半月。
所以壹般需要兩到三個月才能宣判,最長可能是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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