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壹起“手抄貸”詐騙案。詐騙分子標榜可以為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身份信息的“打包”服務,聲稱只需“復制材料”就可以獲得貸款。但其實這些詐騙分子根本不會申請貸款,只是為了騙取“包裝”費和服務費。本案***有108名受害人,被騙總金額高達493萬余元。經法院壹審、二審,鄭等二十人因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壹年五個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受害人劉老師因為個人信用問題,無法從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貸款。2020年6月,劉老師從微信朋友圈看到某公司發布的“快速辦理無抵押大額信用貸款,放款快”的廣告,便前往該公司了解情況。業務經理閆某接待了劉先生,稱可以辦理貸款,但需要包裝成某汽車銷售公司的銷售經理,以補充收入和納稅記錄,需繳納“包裝”費和貸款服務費。
由於急著用錢,劉先生想都沒想就申請了20萬的貸款,並支付了1.3萬的費用。雙方簽訂了帶有免責條款的委托貸款合同,約定如因受害人原因導致銀行拒絕放款,已支付的費用不予退還。第二天,嚴提供了壹份材料給劉背誦,以便“準備當面問答”。兩天後,該公司業務員帶劉先生到“貸款公司”面試。“借貸公司”問了壹大堆刁鉆的問題,比如受害人上班的公交路線、公司周邊的建築等,讓劉先生無言以對。最終,劉老師沒能通過面試。
業務經理閆再次勸說劉先生,如果申請100萬的貸款,可以走專門的審批程序,爭取當場手寫的模式,但要再交4.5萬。劉老師急著用錢,就又同意了。再次“面簽”時,劉先生手抄了材料,但對方公司也稱書面內容與原明細不符,仍不能放款。劉老師意識到被騙,報警,最後立案。
在壹審中,法院根據案情,對鄭等20名參與詐騙的人員分別判處1年5個月至13年不等的刑罰。侯天等三人以量刑過重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鄭等20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原審各上訴人、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同犯罪。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建議,如果想通過中介借款,需要詳細考察中介公司的資質和業務員的專業資質,並在簽訂合同時註意借貸公司是否屬於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利息等重要信息。
相關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