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或者以實物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類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貨貿易除外;
2、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在境內的費用,而由對方給付外匯的;
3、明知用於非法套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
4、以虛假或者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套匯的。
壹、信用卡套現行為的分類
1是持卡人的個人行為,持卡人玩弄“他人消費刷自己的卡”的把戲,把別人購物的賬刷進自己卡內以增加積分的方式,同時購物者再返還持卡人現金,這樣對持卡人來說真可謂壹舉兩得。因為許多銀行在發行信用卡的同時都推出了增值服務,開展消費積分換禮品等活動,以刺激民眾辦卡和消費的熱情。
2是持卡人與商家或某些“貸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過付給商家手續費來獲取套現。壹般是利用商家的POS機進行虛假交易,將信用卡上的金額劃走,商家或“貸款公司”、“中介公司”則當場付現(付給持卡人現金),持卡人付給商家的手續費又低於銀行。
3是持卡人利用壹些網站或公司的服務而取得套現,如,借助“支付寶”或中國移動的“網上購買充值卡”的服務進行套現。
4是小額免手續費套現,方法是在某些商場或其他可以刷卡消費的地方,持卡人結賬時使用現金付清,而收銀員會先收現金待客人走後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出對應的消費,從而達到小額套現的目的。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的犯罪活動,現就辦理此類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解釋如下:
1.對以偽造、冒用身份證和營業執照等手段在銀行辦理信用卡或者以偽造、塗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進行還款催告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金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3行為人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案發後至人民檢察院起訴前已歸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4對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銀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簡而言之,套現違反相關規定,惡意透支觸犯刑法,作為崛起中的中國,經濟正在走向全球化,壹些經濟領域法律法規正與發達國家接軌,信用卡業務是零售金融業務中的重要產品和利潤來源,花旗銀行的信用卡業務收益要占到純利潤總額的1/3,美國運通公司發行的運通卡利潤占到公司全部利潤的70%。不難想象將來有壹天外資銀行在中國打出"CASH OUT"的口號,屆時如果境內銀行依然墨守成規,必將被歷史淘汰出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條:
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