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現”是指持卡人不通過正常的合法程序(ATM或櫃臺)提取現金,而是通過其他方式以現金形式提取卡內信用額度內的資金,而不支付銀行取現手續費的行為。對於近年來愈演愈烈的信用卡套現行為,央行上海總部於2065 438+00 7月26日表示,信用卡套現屬於違法行為,央行正在研究將持卡人的套現行為記入個人征信系統,直接影響其個人信用記錄。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行為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2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逾期未歸還金融機構資金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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