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是偷到而沒有使用、消費的,不構成犯罪很顯然,盜竊他人銀行卡,目的肯定是為了竊取其中的錢財采取盜竊他人的銀行卡的行為,構成盜竊,但案值應當以銀行卡內的金額為準,而且如果對方並未使用卡內金額,只能構成盜竊,但只是壹次盜竊是達不到刑法-盜竊罪的起刑標準,故不構成盜竊罪至於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按照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釋,通過盜竊竊取他人信用卡並進行取現或消費的,屬於盜竊罪的延續,不能認定為是單獨的信用卡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