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只收單利,也就是說利息是每天萬分之五,滯納金是每天萬分之五,大概是六千到七千。
妳已經被中國銀行列入黑名單了。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適應信用卡業務發展的需要,為社會各界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牡丹信用卡是由中國工商銀行(含中國工商銀行相關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發卡機構)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賦予持卡人壹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在信用額度內可先支付後還款,具有消費、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功能。
第三條牡丹信用卡按發行對象分為商務卡(商務卡)和個人卡,其中個人卡分為主卡和副卡;按信用等級分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按信息載體分為磁條卡、芯片卡和磁條芯片復合卡;按是否享受免息還款期分為信用卡和準信用卡;按賬戶幣種分為人民幣卡和雙幣卡;按是否聯名(識別)分為聯名(識別)卡和非聯名(識別)卡。牡丹信用卡將使用銀聯、Visa、萬事達、美國運通等信用卡組織或公司的標識。
第四條發卡機構、持卡人、擔保人、特約單位及其他相關方應當遵守本章程。
第五條本章程中涉及的部分術語定義如下:
“持卡人”是指發卡機構申請信用卡並獲得發卡的單位或個人。單位卡持卡人由其所在單位指定;個人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
“信用額度”是指發卡機構根據申請人信用狀況核定的最高信用額度,在卡片有效期內可以循環使用。
“透支”是指持卡人使用發卡機構批準的信用額度進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費透支、取現透支、轉賬透支和透支扣款。
“銀行記賬日”是指發卡機構根據交易將交易金額記入持卡人信用卡賬戶,或按規定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超限費、滯納金、年費、手續費和追索費,下同)及利息記入持卡人信用卡賬戶的日期。
“對賬單日”是指發卡機構定期匯總持卡人交易資金和費用、計算利息、計算持卡人還款日的日期。
“還款日”是指持卡人向發卡機構償還欠款的銀行記賬日。
“到期還款日”是指信用卡持卡人應償還全部應付款項或發卡機構規定的最低還款額的最晚日期。
“免息還款期”是指信用卡持卡人自銀行記賬日起至到期還款日(含)止,除取現和轉賬外的透支交易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時間段。
“所有應付賬款”是指累計交易款項、利息、費用等的總和。,已由信用卡持有人登記,但截至目前結單日期發卡機構仍未償還。
“最低還款額”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應償還的最低金額,為上期賬單中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與當前對賬單日賬戶透支余額65,438+00%之和。
“超限費”是指信用卡持卡人超過發卡機構核定的賬戶信用額度,且在賬戶超限當日(即發卡機構對交易金額的記賬日)未償還超出部分時,按照規定應向發卡機構支付的金額。
“滯納金”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未償還最低還款額,按照規定應向發卡機構支付的金額。
第二章申請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資信良好的個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材料向發卡機構申請個人主卡,也可申請不超過兩張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附屬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請註銷副卡或停止使用副卡;主卡持卡人應承擔副卡項下的所有債務。
第七條凡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均可持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及相關材料向發卡機構申請單位卡。單位可以辦理多張單位卡,單位卡持有人的資格由單位指定或撤銷。
第八條申請牡丹信用卡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按照發卡機構的要求正確、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表,提交發卡機構要求的相關申請材料,並與發卡機構簽訂合同。
第三章使用和賬戶管理
第九條在中國境內,牡丹信用卡可以通過發卡機構指定的特約單位、營業網點、自動櫃員機等使用。或帶有銀聯標誌的受理點;在境外,人民幣卡可以在有銀聯標識的受理點使用,雙幣卡也可以在相關信用卡組織或公司指定的受理點使用。
第十條持卡人收到牡丹信用卡後,應及時激活卡片,立即在卡片背面簽名欄簽名,並在用卡時按要求使用此簽名,否則由此產生的後果和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十壹條所有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行為;基於持卡人簽名和/或牡丹信用卡磁條、芯片、卡號或密碼等電子數據進行交易所產生的信息記錄中的壹條或全部,屬於交易的有效憑證;持卡人如忘記密碼,可用本人有效身份證和牡丹信用卡重置。
第十二條持卡人在境內外的消費、取現、轉賬等交易,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發卡機構、特約單位和信用卡組織或公司的有關規定。持卡人使用牡丹信用卡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辦理業務,應遵守中國工商銀行的相關章程、協議和交易規則。
第十三條持卡人遺失牡丹信用卡,應立即通過中國工商銀行、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銀行渠道辦理掛失。,或到發卡機構營業網點辦理,掛失手續辦理完畢即生效。持卡人對其牡丹信用卡掛失生效後的交易不承擔責任,除非持卡人有欺詐、串通他人欺詐或其他不誠信行為。牡丹信用卡在掛失生效前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發卡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法律法規規定發卡機構有過錯或與持卡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掛失後需要補辦新卡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發卡機構應設定牡丹信用卡的有效期。持卡人到期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辦理更換新卡手續。過期牡丹信用卡在按照發卡機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前,持卡人不能使用(收入除外)。持卡人未及時辦理更換新卡手續,牡丹信用卡無法正常使用,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章程、聘用合同等業務條款對到期的牡丹信用卡繼續有效,發卡機構繼續保留對到期牡丹信用卡的管理權和追索權。因發卡機構與合作單位、信用卡組織或公司終止合作導致無法換卡的,發卡機構可發行相同信用等級的其他卡。持卡人如未能續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信用卡,仍需清償該卡所欠債務。
第十五條發卡機構為人民幣持卡人設立人民幣賬戶,並核定人民幣賬戶的授信額度;為雙幣持卡人設立人民幣賬戶和指定外幣賬戶,分別核定人民幣賬戶和外幣賬戶的授信額度。
第十六條持卡人通過發卡機構指定的特約單位、營業網點、自動櫃員機和有銀聯標識的受理點使用的資金,全部劃入人民幣賬戶(外幣業務除外);外幣業務在發卡機構指定的營業網點辦理,在國外信用卡組織或公司指定的境外受理點使用的款項記入外幣賬戶。
第十七條個人卡賬戶資金應當以現金形式存入或者以合法資金劃轉。外幣賬戶透支可用持卡人外匯資金償還,也可用人民幣購匯償還。
第十八條商務卡存款將從其基本賬戶或外匯賬戶轉出,商務卡不得在境內存取現金。公司卡外幣賬戶透支可通過從公司具有支付資格的外匯賬戶轉賬償還,或從公司人民幣基本賬戶資金購匯償還。
第十九條信用卡持卡人還款,發卡機構應首先償還已過免息還款期的欠款(包括交易款項、手續費及利息等。,下同)再償還未過免息還款期的欠款,還款以銀行記賬順序為準;準信用卡持卡人還款,先還利息,再還除利息以外的欠款。
第二十條發卡機構受理牡丹信用卡銷戶申請後,應按照相關業務規定為其辦理銷戶。銷戶時,單位卡賬戶內的資金應轉回其基本賬戶或外匯賬戶。
第四章利息和費用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信用卡利息和費用的規定
(1)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含)償還全部應付款項的,除取現和轉賬透支交易外,無需支付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額度提取現金、轉賬的,不享受免息還款期,應當支付所用款項自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2)持卡人可按對賬單標明的最低還款額還款。按最低還款額還款的,發卡機構只對未償還部分收取銀行記賬日至還款日的透支利息。到期還款日(含)前不能償還最低還款額的,除按上述計息方式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按未償還最低還款額的壹定比例支付滯納金。
(3)持卡人超額使用發卡機構批準的賬戶授信額度,並在賬戶超限當日(即發卡機構對交易金額的記賬日)未償還超額部分的,持卡人應按壹定比例支付超額費用。如果由於持卡人未能在臨時增額期限屆滿前償還欠款,或者由於利息、費用等其他原因導致超過信用額度,則屬於超額使用信用額度。
(4)發卡機構有權從銀行記賬日起對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條件的交易資金和手續費計算透支利息,並按月復利,從持卡人賬戶中扣收(含透支扣款,下同)。透支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5)信用卡賬戶的存款不支付利息。
第二十二條準貸記卡利息規定
(1)準貸記卡透支利息從銀行記賬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透支利率收取,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
(二)準貸記卡賬戶內的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支付利息。
第二十三條發卡機構按對外統壹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收費標準如有變動,以發卡機構最新公告為準。
第五章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發卡機構的權利
(壹)發卡機構有權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調查申請人的信用狀況、財產及相關信息,審查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索取、保存和使用申請人的個人資料,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和信用狀況決定是否批準發卡、發卡種類和信用額度。發卡機構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無論是否批準其用卡申請,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均
(2)發卡機構有權根據持卡人的消費、還款記錄、信用狀況變化或突發欺詐風險等情況調整其牡丹信用卡的信用額度,或按規定要求持卡人提供擔保。
(3)持卡人未在發卡機構規定的還款期限內還款的,發卡機構有權通過信函、短信、電子郵件、電話、上門、公告或司法途徑催收欠款。持卡人催收後未還清欠款的,發卡機構有權選擇或同時采取以下措施:停止用卡;停止持卡人使用所有牡丹信用卡;行使質權;從持卡人在中國工商銀行任何壹家分行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款;對擔保人的追索權;在中國工商銀行網站(www.icbc.com.cn,下同)公布持卡人違約信息。
(4)因持卡人信用狀況下降等原因或出於維護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的目的,已通知持卡人或因持卡人原因無法通知持卡人的,發卡機構有權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牡丹信用卡;持卡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司章程和催收合同的,發卡機構有權取消其持卡人資格,並可自行或授權相關單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給發卡機構造成損失的,發卡機構有權依法追究持卡人或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5)發卡機構為持卡人交易累計積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費增值服務的,發卡機構有權在未經持卡人事先同意的情況下,變更累計積分的規則、增值服務的種類和內容,或清理積分、終止相關增值服務;發卡機構在行使該權利時應進行公告,公告壹經做出,即對持卡人產生法律效力。
(6)因供電、通信、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發卡機構可酌情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可能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發卡機構的義務
(壹)發卡機構應以書面形式或通過中國工商銀行網站提供牡丹信用卡使用的相關信息,包括章程、合同、使用說明、收費項目和標準等。
(2)發卡機構應按照約定通過相關服務渠道為持卡人提供牡丹信用卡服務。
(三)發卡機構應設立24小時服務熱線,為持卡人提供業務咨詢、賬戶查詢、投訴受理和掛失等服務。
(四)有交易或雖無交易但賬戶有未清償債務的,發卡行應通過對賬單、電子賬單、賬簿等方式定期為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五)發卡機構應當依法承擔對持卡人信息的保密義務,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披露,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持卡人與發卡機構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和持卡人的權利
(1)牡丹信用卡的所有權屬於發卡機構,持卡人有權按照規定使用牡丹信用卡。
(2)申請人和持卡人有權了解牡丹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和標準、適用利率及相關計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權要求發卡機構按約定提供牡丹信用卡服務,並監督服務質量。
(4)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機構索取對賬單,或通過發卡機構相關服務渠道了解其賬戶變動情況。
(5)持卡人如對牡丹信用卡的交易和賬戶有疑問,有權在規定時間內要求發卡機構查詢或更正。如查詢證明該交易確系持卡人所為,相關費用由持卡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和持卡人的義務
(1)申請人應向發卡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並同意發卡機構向相關單位或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2)發卡機構按規定調整持卡人信用額度後,持卡人不願調整其信用額度的,應及時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向發卡機構提出,但仍需清償已發生的交易款項、利息和費用。
(三)持卡人應承擔牡丹信用卡(包括個人卡和附屬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並在發卡機構規定的還款期限內償還欠款。發卡機構可從其賬戶中扣收牡丹信用卡(其中個人卡包括附屬卡)產生的所有交易款項、利息和費用。持卡人不得以與特約單位或受理單位發生糾紛為由拒付所欠發卡機構款項,不得利用牡丹信用卡進行虛假交易等欺詐活動,獲取資金、積分、獎品或增值服務。
(4)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牡丹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碼、交易憑證和身份證件等。,且不得向他人泄露牡丹信用卡信息、密碼等相關信息,不得出租、出借牡丹信用卡,否則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或損失。
(五)申請表所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證號碼)發生變更時,持卡人應立即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發卡機構變更信息,否則由此產生的後果或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持卡人同意發卡機構通過短信或電子郵件向其發送牡丹信用卡相關信息,並保留終止發送的權利。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發卡機構章程、聘用合同和相關業務規定辦理;使用聯名牡丹信用卡、芯片卡或磁條芯片復合卡或發卡機構電子銀行等服務時,還應遵守該類卡或服務的相關規定。牡丹信用卡交易還必須執行相關信用卡組織或公司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發卡機構制定、修改和解釋。發卡機構修改章程的,通過營業網點或中國工商銀行網站進行公告;修改後的章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生效。在公告期內,持卡人可以選擇是否繼續使用牡丹信用卡。持卡人對章程變更有異議,決定不再繼續使用牡丹信用卡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銷戶手續。公告期滿,持卡人未辦理銷戶手續的,視為同意章程變更。
第三十條發卡機構以合法方式發布並在持卡人用卡期間有效的公告(包括收到牡丹信用卡前後發布的公告)同樣適用於持卡人。本公告與公司章程不壹致的,以後者為準。
第三十壹條本章程自2009年2月22日起正式實施,原《中國工商銀行牡丹國際信用卡章程》、《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章程中關於信用卡的規定自然適用於原牡丹國際信用卡及原牡丹信用卡持卡人,關於準信用卡的規定自然適用於原牡丹信用卡持卡人;關於雙幣卡的規定自然適用於原牡丹國際信用卡持卡人,關於人民幣卡的規定自然適用於原牡丹信用卡和原牡丹信用卡持卡人。未規定卡種的條款自然適用於原牡丹國際信用卡、原牡丹信用卡和原牡丹信用卡持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