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欠銀行錢的人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支付欠款,銀行賬戶沒有資金的,可以用其他財產清償債務,也可以判決分期清償債務。沒有存款但有其他財產不履行判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財產,法院將終止執行程序,除非被執行人生活困難,沒有生活來源,沒有勞動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實施辦法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四條法院應當依法采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257條終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壹)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