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銀行卡的概念
銀行卡是指經批準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銀行卡的分類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
2、按照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
3、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
4、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芯片(IC)卡。
銀行卡賬戶的使用
1.銀行卡申領開戶。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頒發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2.銀行卡註銷賬戶。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後,可申請辦理銷戶。
3.銀行卡掛失。持卡人喪失銀行卡,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它有效證明,並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
銀行卡交易規定
1.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單位卡不得存入和支取現金。
2.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000元人民幣。儲值卡的面值或卡內幣值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
3.同壹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同壹賬戶月透支金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
4.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