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四十三條特約單位經辦人員受理信用卡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a)它確實是該單位可接受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內未列入“止付名單”的;
(三)簽名條上無“樣本卡”或“專用卡”的;
(4)信用卡無打孔、偷工減料、銷毀或塗改痕跡;
(5)持卡人身份證或卡片上的照片與持卡人壹致;
(6)卡正面拼音姓名與卡背面簽名和身份證上姓名壹致。
擴展數據:
申請信用卡業務的銀行應向銀行提交以下資料:
(壹)申請報告;
(二)信用卡章程和卡樣;
(三)信用控制、風險管理計劃和電信設備;
(四)信用卡部門主要負責人簡歷及相關資料;
(五)加入國際信用卡組織的相關信息;
(六)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