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1,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2.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3.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提示:這裏所說的金額是指透支金額,不包括利息、手續費、滯納金。
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在規定期限內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其特征在於:
1.超過透支限額。透支額度是否超限,取決於信用卡賬戶余額是否超限;
2.未按規定期限償還透支本息,繼續透支的;
3.未取得發卡銀行授權前的許可超限額或逾期透支,包括規避授權、偽造授權、騙取授權;
4.透支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用發卡資金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