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應當分割為配偶的財產,剩余部分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配偶壹方死亡,未亡配偶有權分割財產,繼承死者遺產。即配偶負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如果持卡人既無遺產也無配偶,那麽作為個人債務的信用卡債務只能作為壞賬處理,不應由其父母、兄弟姐妹等親屬承擔。
如果信用卡持卡人死亡後未能及時通知銀行處理,所欠的卡債會產生利息和滯納金。這種情況下,持卡人家屬需要向銀行營業網點櫃臺出示公安機關出具的持卡人死亡證明,並向櫃員說明情況,才能註銷信用卡等業務。持卡人身故後產生的透支利息可以協商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