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會被限制,限制高消費會影響個人征信。限制高消費說明用戶已經出現在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限制高消費只是懲罰措施之壹。該判決將被上傳到央行的個人信用記錄中,並對用戶未來申請信用卡和銀行貸款產生壹定影響。用戶在還清欠款後,可以要求法院解除身高限制。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防止財產損失。但買房租高檔寫字樓也可能增加財產,有利於法院判決的執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限制高消費是壹種間接措施。間接執行措施是通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使其感到痛苦,從而達到積極履行的目的。從立法目的來看,應當限制購房行為,以使被執行人感到痛苦,主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因為財產登記等壹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和完善,限制高消費在壹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但壹旦發現違法,就會制裁,讓其付出代價。限制高消費的裁定壹般由人民法院執行局簽發,由執行局工作人員送達,或者與被執行人通知書壹起郵寄送達。執行局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查封、凍結或者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需要註意的是,執行局執行人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采取法律措施。
法律依據:《限制高消費令》第三條自然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從事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和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應當選擇飛機、火車、船舶的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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